建筑施工企业优先权(建筑施工企业优先权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优先权能放弃的吗
1、律师解可以。可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顺序利益,是私权,其中只要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利自由放弃,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
2、律师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3、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4、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不应该被放弃的,但是,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优先权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只要不损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工人的权益等等,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放不放弃。
牛雨师律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限制,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换言之,该放弃行为损害社会和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则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具体行使方式如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工程款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筑工程。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一)建筑施工合同有效;(二)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三)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二)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并非所有建设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
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等内容。如果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发布时间: 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