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建筑行业)
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有哪些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对企业财产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财产损失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企业可以购买这些保险来保护自身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对企业员工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 企业所得税前的商业保险扣除规定:在我国,企业购买的某些商业保险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这部分主要是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投入的相关商业保险给予的一种税收上的优惠。
健康保险是指涵盖医疗、牙科、药品、住院、护理等各种医疗保险,这类保险一般都可以税前扣除。在美国,如果你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你的健康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如果你是一个雇员,你的雇主可以将你的健康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商业险中可以抵扣个税的保险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商业健康险和税延养老保险。首先是企业年金,这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一定程度的税前扣除。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方案制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保险有利于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保险作为承包商的一项义务是强制性的。我国政府也规定,凡“三资”项目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保险。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外的承包商会不断地涌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同样,我国的建筑承包企业也要参与国际竞争。
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主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和业主支付保证保险。部分区域也在积极推进差额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工程保证险种。
保险范围:在项目建设、安装、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它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它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不是有符合规定的流动资金。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