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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直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12个月内同一...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于在条例实施前(2004年1月13日之前)已经合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在条例实施后的1年内,即2004年1月13日至2005年1月12日期间,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有()。

工程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分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谁应该承担责任?

1、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法律分析:2014年7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111号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项目考评、企业考评、奖励和惩戒、附则5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该办法包括项目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考评、奖励和惩戒等内容。

根据2014年7月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一共五章38条款。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沪建质安[2016]247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度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考核对象 2016年度有竣工项目的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发布时间: 2024-08-24